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租賃房屋時部分房屋內是有家具、家用設備的,例如像公寓的話空調、床、衣柜這些基本的物品都是有的,普通出租方部分也會有床或者衣柜。像這些在我們入駐之前就有的設備是屬于房東所有的,而我們在入住后每天都需要用到這些設備,所以也避免不了這些設備會年久損壞的情況,那如果在租房出租期間物品非人為損壞的應該怎么進行賠償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租賃合同中有約定房屋內設備損壞賠償的,按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由侵權的責任人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賃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部分在簽合同時會有條款列明物品損壞的約定的,如果承租人是在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壞了,承租人是不需要承擔損壞賠償責任的。如果是因為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出現損壞的,那么由承租人進行賠償,賠償一般情況是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物品損壞由誰來維修的話,在租房時當你發(fā)現物品出現自然損壞的情況,應該及時告知房東,與房東協商讓房東過來進行物品的維修。
在租房時,租賃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進行租賃合同的簽訂,因為在租房時避免不了會發(fā)生大大小小的狀況等問題,有租賃合同存在的話,當發(fā)生這些事情時也便于區(qū)分兩者的責任,更利于保護彼此的權益。同時做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也應愛護屋內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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