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并無廠房“甲”“乙”“丙”類的劃分,而是對廠房生產和存儲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定量或定性地劃分:甲>乙>丙>丁>戊,排名越往前,對廠房的消防要求和限制就越嚴格(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受眾多因素的影響,設計時還需要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生產時的實際環境條件等情況去確定。
存儲這部分可以這樣記:甲(爆)、乙(易)、丙(可)、丁(難)、戊(不)。劃分的兩大原則:(1)主要是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或者產出的物質的危險類別確定的;(2)液體分類,以閃點為基準;氣體分類,以爆炸下限為基準。
值得注意的是,要區分“火災危險性”和“火災危險等級”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針對工業建筑(廠房、倉庫)而言,后者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概念,可分為: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Ⅱ級)、嚴重危險級(Ⅰ級、Ⅱ級)和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Ⅲ級)。
此外,按照廠房的使用性質,還有耐火等級的“一、二、三、四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