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地不斷發展,政策也在不斷的放開,我國的房屋出租現象也愈來愈多,但是,房屋出租是有多項稅需要繳納的,其中出租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等,這些都是出租方需要承擔的,肯定會有人問,那土地使用稅由出租方還是承租方繳納呢?
根據租廠房的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由上可得出,出租廠房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也就說,租賃的廠房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出租人繳納。承租人沒有繳納稅費的義務,但是,如果承租方與出租方的關系是在比較信任的情況下,在納稅義務人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時履行自己的繳納稅費的義務時,承租方可替納稅義務人代繳稅費;并在簽訂租賃合同或增添補充協議注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繳納稅費而由承租人代繳納稅款的條例,以及可以以房租款的形式抵扣,并要求由出租人提供正式的發票證明。
那么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怎么計算呢,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另外,土地的使用稅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